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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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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 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书〉的通知》(鄂办发[2001]42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及鄂咸县办发[2003]16号《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咸县机编发[2003]25号《咸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批复》,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接受上级检察院和县委的领导。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咸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咸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咸丰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咸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咸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 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我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检察政务和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处理机要通讯、会议组织;编发检察信息和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财务、装备、档案管理、保密、机关绿化、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检察外事工作。 (二)政治处(加挂监察科牌子) 协助地方党委负责本院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对本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规划和落实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承担本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晋级、晋衔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资、奖励、人事档案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检查本院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政治处是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负责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提出预防犯罪建议,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负责承办全县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审查报批延长羁押期。 (五)公诉科 负责承办全县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对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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