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杨远林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依法预防、调查、惩治犯罪和监督纠正违法现象,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发挥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平安创建是政法机关的基本职责。检察机关既要打击犯罪,更要预防犯罪,要以“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成果促进国家安全和社会平安。二是发挥诉讼监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建设。通过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是发挥调处矛盾的作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四是发挥自我完善的功能,通过检察改革、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和谐共享,共建和谐。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主力军之一的检察机关,尤应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质量的标准,坚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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