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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把握和谐检察的科学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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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杨远林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毫无疑问已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和谐的程度,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的稳定局面,需要依靠法治来保障。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因此,为了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必须将法律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的作用,有力地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说,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守护者。第一,检察机关是民主法治的推进器。它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通过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二,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让人们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得到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文明、高效和权威。第三,检察机关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惩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第四,检察机关是诚信社会的建设者。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依法办案和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树立司法诚信的良好形象。一方面通过惩治贪污、贿赂、渎职、利权等职务犯罪及金融诈骗、假冒、伪造等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诚信社会建设的优越。第五,检察机关是创造社会活力的保障者。检察机关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创造活力的同时,通过不断深化检察改革,完善检察制度和创新检察机制,在工作中努力形成改革──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使检察机关的自身活力也得到不断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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