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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孝清:检察理论研究30年的回顾和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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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效 30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坚持、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立法,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对检察事业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产生了一大批研究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至1998年的20年间,全国共出版检察理论著作120多部,发表论文8000余篇。2003年以来的5年间,全国检察人员共发表检察理论文章12528篇,出版检察理论专著87部。1998年至2008年的10年间,高检院共立项检察理论研究课题255个;召开了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共收到征文5397篇;举办了三届高级检察官论坛和一系列理论研讨会。高检院自2000年建立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和2006年建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以来,分别对718项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和88项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给予了奖励。 (二)基本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怎样发展、完善这个制度和深入开展检察工作的问题 1.揭示特质,基本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制度本质上,检察制度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在权力来源上,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并列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职责任务上,人民检察院以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在职权配置上,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在职权行使上,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职权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在组织体制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决策机制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就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它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并赋予其一系列具体职能,这就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必要的手段;它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并列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强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活动,这就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并接受同级人大监督。这既有利于检察机关整合全国资源,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反应迅速灵敏、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有效地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坚持人民属性,实现执法为民;它实行检察长领导与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这既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又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保证重大决策的慎重和正确。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 2.阐释原理,基本回答了为什么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我国检察制度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对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等为理论基础,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首先,建立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宪政制度下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必然要求。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通过党派对立竞争和“三权分立”来实现权力制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由其产生的诸权力实施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宏观的监督和对国家、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而不可能是经常的具体的监督,这就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国家权力运行中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和有关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其次,建立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国情下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监督即护法是保障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也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治、等级、特权思想和重权轻法、重言轻法、重情轻法的观念至今仍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轻视规则、注重“关系”、讲究“变通”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盛行,加上经济文化不发达且发展很不平衡,以及实际存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都会严重侵蚀国家法治的肌体,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必须设立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再次,建立这一制度是总结我国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我国检察机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乃至整个国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建国后近60年的经验教训说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所造成的恶果就是生动例证。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和全国人民在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后,认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纷纷要求并最终决定重新设立检察机关。总之,正如周永康同志所说,“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于保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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