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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孝清:检察理论研究30年的回顾和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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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系统化的理论,其基本内容包括检察制度发展史理论、检察制度原理、检察机关组织结构理论、检察权理论、检察活动理论、检察管理理论等方面。检察制度发展史理论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揭示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规律、明确当今检察制度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的理论,它是检察制度的历史性基础;检察制度原理是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地位、功能、价值、法律监督理论基础和历史必然性的理论,它是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石;检察机关组织结构理论是关于检察机关的设置、领导体制、检察官制度等问题的理论,它研究的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检察权理论是关于检察权配置的原理、检察权的性质、特征、构成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它研究的是检察制度的核心;检察活动理论是关于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的理论,它研究的是检察权的运行;检察管理理论是关于检察业务管理、检察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的特点和规律的理论,它研究的是检察权的协调与保障。上述几个方面的理论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民族性、综合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这个理论体系是科学的,它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以检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在中国检察领域的具体化;这个理论体系是民族的,它根植于中华民族沃土和国情,既继承了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精华,又借鉴了世界优秀的司法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司法制度相适应;这个理论体系是综合的,它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但又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有密切的联系,是以法学为主、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的科学;这个理论体系是开放的,它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和开放包容的气度,充分吸收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优秀成果,在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中不断积累理论新成果,开拓理论新境界,从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四)指导和促进了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服务,这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目的。30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职能不断拓展,法律监督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领域;检察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先后组建了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局等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一些地区设置了派出检察院;检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内部制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务公开、检务督察、专家咨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执法规范化、检察工作一体化等一系列机制和制度,促进了执法的规范、透明和公正;各项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使法律监督由“软”变“硬”,促进了法律监督全面加强和法律监督权威的树立;检察队伍建设不断进步,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巩固和加强;检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增加。这一切,都包含了检察理论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支持。
(五)促进和完善了立法
围绕立法进行研究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了一大批法律,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很多法律的草拟、论证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研究或主动开展研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或修改意见。特别是对与检察机关关系密切的法律,如立法法、监督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检察官法、监狱法、律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引渡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修订中,检察机关都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及其理由。这些意见、建议大多被立法机关采纳,从而为国家和地方立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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