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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驻所检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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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驻所检察,它是人民检察院为履行对看守所活动的监督职权而在看守所专门设立的检察机构,承担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各项任务。据此,驻所检察人员究竟需哪些基本素质与能力,结合驻所检察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驻所检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素质”,在此特指从事驻所检察职业活动的专门人员的必须具备的综合条件。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等几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素质。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不论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抬”,这是一件关系国家兴亡、事业盛衰的大事。驻所检察人员是与在押人员打交道,而且长期置身特殊的工作环境中,如果缺乏政治素质,就很容易丧失起码的觉悟和原则,丧失复杂工作环境的警惕性,最终给工作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新钓历史时期,政治素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因为一是从宏观上看,首先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如一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具体驻所检察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其次,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使在押人员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既能亲身体验到法律的庄严神圣不可亵渎,又能深切感受到政策的宽大和人道主义的关怀。再次,更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来源于对职业内涵的深度把握。并最终升华为对事业的不懈追求。二是从微观来看,首先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没有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是难以胜任驻所检察工作的。其次,要保持公平正义的品质。正人先正己,这是最起码的道理。第一保持真诚的态度。真诚可以增强检察人员与管教彼此之间的信任感,真诚可以使在押人员感受到爱的温暖和为人的尊严。第二,要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常抓不懈地查漏洞、查隐患,善于见微知著,尽量减少不安全隐患的人为因素。 (二)业务素质。驻所检察人员在业务上首先要了解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只有掌握了法律这一锐利武器,我们的队伍才有战斗力。从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看,检察人员具体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刑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看守所条例》、《监狱法》、《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以及在押人员收押、管理、教育等法律法规知识。有了这些素质才能奠定驻所检察事业的基础,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文化素质。当前不少地方驻所检察人员的年龄结构严重老化,知识更新缓慢。一些同志仍凭经验办事,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税生产力”,江泽民曾指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如何振兴驻所检察事业, 总的方向是依靠科技强检察,力求文化知识的更新,提高执法水平。文化素质的提高应 根据 个人的不同情况,通过自学或进修等形式的系统学习,或有计划地开展“充电”形式的短训,有条件的也可以将两者有机结合志来。同时还必须掌握计算机业务,实行网络动态监督的要求。总之,要通过不断自学,逐步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实际驻所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驻所检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能力”是运用知识和智慧进行有效社会活动的技能和力量的总称。驻所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思路而展开,是一项实践性强、难度高的系统工程,需要驻所检察人员具备多种能 力。 (一)观察力。所谓“观察,就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知觉,通过视觉进入人脑的。作为驻所检察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就要善于捕捉细微事物,透过现象看本质。如何培养观察力呢?首先要客观,在进行观察时,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尽量避免以主观臆测代替对细节的观察,防止武断偏见。其次是对观察的对象要有充分准备。只有了解了对方的思想状况和行为特点,掌握了其心理特征,才能在观察中做 到明察秋毫,得出的结论才能符合客观,所以:一个具有具有敏锐观察能力的驻所检察人员应具备犯罪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准确掌握检察对象的心理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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